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
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: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,将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、重残人员参照“单人户”纳入低保,做到应保尽保。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,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。
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服务机构运行维护: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%。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,动态管理,应保尽保,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%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,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3倍,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%。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,落实走访照料责任。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,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。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行维护管理,基本清除机构安全隐患,逐步提高供养水平,不断增强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、幸福感。
孤儿基本生活保障: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,保障29名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,按照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,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50元的标准,不断提升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,实现“动态管理、应保尽保”目标。
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:为生活无着流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、疾病救治、协助返回等救助,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及教育矫治等专业服务,确保其健康成长,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应救尽救,救助率达100%。协助受助人员及时返乡,帮助走失人员返回家庭,妥善安置返乡受助人员。为陷入监护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保护服务,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。
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:对符合政策规定的3750名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,其中,一、二级3139名残疾人,三、四级611名残疾人,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960元、480元。对3095名被评定为一级、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,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。实行动态管理,应补尽补。
城乡医疗救助: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,稳定实现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脱贫人口(不含稳定脱贫人口)等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。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,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,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。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%。
困难职工帮扶:实现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全覆盖。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5户,缓解困难职工生活困难;为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救助15人,解决困难职工子女上学困难;为符合条件的患病职工家庭提供医疗救助12户,缓解困难职工就医困难,使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,不断增强困难职工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